4起导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导游执业行为
持续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
4月25日
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公布4起导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1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游客反映线索依法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6月29日,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一日游”旅游活动,导游侯某在行程中收取自费项目费用时,以“两个人一共一百元钱,相当于给司机师傅买两包烟”等言语向两名游客索要100元,两名游客未同意交钱,并拨打12345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
侯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侯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5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旅行社组织的9月19日至21日的旅游团队带团导游姜某涉嫌存在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
经查,7月19日至21日,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大连“三日游”旅游活动,并安排姜某提供导游服务,姜某在行程中以“100元6袋”的价格向游客兜售大连特色食品,共3名游客购买,收取游客费用共计300元。
处理结果
姜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导游姜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8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星海广场附近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一旅游团队带团导游杨某无法出示导游证件,经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未发现杨某导游登记信息。
经查,8月16日至19日,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大连“四日游”旅游活动,并安排高某提供导游服务。18日,高某因事请假,并经旅行社同意当天自行找朋友杨某帮忙带团,杨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从事导游活动。
处理结果
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杨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或领队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4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莲花山观景台附近的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1辆旅游大巴,共52名游客,该车地接导游王某无法提供地接社相关材料,并表示其本人是受赵某委托为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
经查,8月14日至15日,王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派团单、介绍信等带团手续且未确认赵某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仅凭口头约定,为该团队提供2天导游服务,获得劳动报酬400元。
处理结果
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导游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警示从事导游活动人员文明守法执业,恪守道德底线,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大连旅游城市形象,推动“大连服务”品牌全面提升。

文字:宋宇
资料: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王辰 何鑫
校对:鞠传强 滕永梅
主编:单淼
监制:穆军 宋伟